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正文,男,1958年8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正文因诉广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文中行立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正文起诉称:2002年8月,其所在村寨190多户村民因洪水受灾。受灾后,除其本户外,其他灾民已在政府新规划的“宅基地”中重建家园,并分别享受到了600元、5000元的救灾款补助。其曾多次向珠琳镇镇政府、广南县人民政府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反映救灾扶贫款等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其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尽快给原告一个重建家园的“宅基地”(由被告出面征用规划内土地0.39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及时补助原告重建家园的救灾款7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王正文申请行政机关划给宅基地和给予救灾款补助7000元,没有提供其是否是行政机关确定划给宅基地范围和补助救灾款对象的依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清,故王正文的起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不相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王正文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王正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其在一审起诉时,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王正文本户属于划给宅基地的范围,也是补助救灾款的对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王正文起诉时所提出的第一、二项关于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具有具体内容的行政职责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此类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具体裁判的种类或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但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代理审判员 杨 屹 梅 二○○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