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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正德,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天祥,男,汉族,云南省云县人,住(略)。系上诉人李正德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正德,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天祥,男,汉族,云南省云县人,住(略)。系上诉人李正德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正芹,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玉忠,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云南省云县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忠,云南杨新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正德、杨正芹起诉临沧市祥临公路路政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因不服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临中行初字第06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正德、杨正芹起诉称:2007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杨正芹之夫吴玉荣驾驶云S·20475号车行驶在祥临公路长坡岭处,被失控的冀B·G5084号卡车撞击车尾部,导致该车撞击、碾压在公路防护栏内外赶街的群众,致使多人伤亡。李正德的妻子张朝凤当场被撞死,吴玉荣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老百姓不占道赶街,吴玉荣就不必减速让赶街群众,失控的肇事车也就不会撞在吴玉荣车辆的尾部,也就不会导致吴玉荣的车撞压那么多人。老百姓占道赶街是酿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保持公路畅通,不准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妨碍交通,这是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然而,祥临公路路政大队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长期让老百姓在公路上赶街,以致惨案的发生。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临沧市祥临公路路政大队承担不履行路政管理的法定职责而导致起诉人近亲属在该特大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行政责任;要求被告按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给付张朝凤和吴玉荣的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李正德、杨正芹起诉临沧市祥临公路路政大队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因当事人近亲属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且该交通事故案件已经由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07年5月4日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车辆驾驶员孙先军和承包人田仁华严重超载所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起诉人提起行政和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属于行政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对李正德、杨正芹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李正德、杨正芹上诉称:如果路政管理部门积极履行公路管理职责,不让长坡岭的老百姓占道赶街,上诉人杨正芹的丈夫吴玉荣发现后面有车靠近,可加速前进;上诉人李正德之妻子张朝凤也就不会赶街身亡。因此,路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与此事件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全部民事责任并不免除路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再者,一审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裁定,其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德、杨正芹一审起诉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行政责任。但承担何种形式的行政责任并不明确。经与上诉人的代理人解释说明,要求其明确该项诉讼请求,其表示这里的行政责任就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所述,该项诉讼请求就与第二项行政赔偿的请求重合。因此,起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该项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条件。其第二项关于行政赔偿的请求。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系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未经确认违法与否的情况下,直接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应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四)、(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且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为起诉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在未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且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上诉人李正德、杨正芹提起的行政诉讼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路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与此事件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的理由并不是本案程序上应否受理的理由。其上诉所称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裁定的理由与一审法院最后收到其补正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事实不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立 新

审 判 员 沈 竞 舟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二○○八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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