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秀花,女,壮族,1965年1月19日生,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建筑设计所职工宿舍。 黄秀花诉富宁县人民政府林木行政赔偿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文中行立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黄秀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08年9月24日收到黄秀花的书面《撤诉申请书》,认为其起诉不当,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秀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沈 竞 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