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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卢行初字第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29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29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治安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25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胡晓峰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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