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李 平 审 判 员 洪 伟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