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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卢行初字第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后,原告未按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李 平
审 判 员 洪 伟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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