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北 碚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碚法行初字第54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 负责人王泽光,社长。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参加诉讼的社员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肖兴才,男, 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甘秉才,男, 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甘兴平,未到庭。 诉讼代表人廖忠芬,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喻光保,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作孚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1-0。 法定代表人王玄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贵,男,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颜红征,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略),该局聘请的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田步湾社)、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全体社员(以下简称田步湾社社员)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告及附件一《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建设被征收土地合作社(村民小组)青苗、林木、房屋、构筑物集体资产补偿方案》、附件二《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建设被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方案》、附件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的建设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及其他住房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有关田步湾农业合作社及社员部分的内容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渝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卫珊珊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刘万忠参加评议,于200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步湾社的负责人王泽光,原告田步湾社社员推选的诉讼代表人肖兴才、甘秉才,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喻光保,被告区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王玄德的委托代理人王道贵、颜红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田步湾社、田步湾社社员诉称:2006年12月6日,为修建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属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草街枢纽工程),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渝府文【2006】62号)(以下简称62号请示)。2007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同意后作出国土资函【2007】328号批复。2007年5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北碚区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渝府地【2007】265号)(以下简称265号批复),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关于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事宜,请你区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007年6月15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对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和渝府发【2005】67号、北碚府发【2005】8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告区国土局在未向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展示征地批准红线图以明确被征用土地的数量、界线;未对土地、房屋、林木、构筑物进行清点、勘测、登记;未三榜公布社集体及社员的补偿安置金额、房屋拆迁及住房安置的金额和方式的情况下就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其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程序和内容上均不合法。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了协调和裁决。虽经催促,裁决仍无结果。由于法定期限已过,应视为经过行政裁决程序。因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有关田步湾社及社员部分的内容。 被告区国土局辩称:(一)被告是本级区政府的国土管理机关,具有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权。北碚区政府根据《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328号)(以下简称328号批复)和265号批复,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告根据北碚区政府的征地公告以及征地范围内的农户进行实际清理的数量和数目,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和内容合法。现大部分社员已领取了补偿安置费。(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认识是不对的。(三)至于原告人在诉状中称“对安置补偿持有异议,已经对本级区政府的协调意见不服,依法向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国务院申请裁决……已过六十天应当视为国家机关放弃裁决权”的说法,更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关于被告未公布征地红线图的问题,原告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法。 被告区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依据有: 第一组证据: 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及附件1《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附件2《重庆市北碚区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意见》(北碚府地【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请示); 2、265号批复; 3、328号批复; 4、2007年6月15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田步湾社开展征地工作,经过了清理,签字、汇总,并制定青苗、构筑物、人员住房安置补偿方案。 第二组证据: 5、《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北碚国土资【2007】250号)(以下简称250号请示);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制定并已报送北碚区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组证据: 6、2005年对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土地、林木、构筑物清理表(王泽光、王泽宽、王泽兴、王泽学、肖兴财、甘秉财、廖忠芬); 7、2006年对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房屋构筑物清理表,土地、林木、构筑物清理表(王泽光、王泽学、廖忠芬); 8、盖有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印章的草街航电枢纽工程田步湾社2006年征地青苗费补偿明细表; 9、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房屋、构筑物、林木补偿明细表(第三榜); 10、盖有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印章的《证明》; 11、2008年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房屋构筑物清理表(甘秉财、王泽学、肖兴富、肖兴全、肖兴财、肖从禄、王泽兴、甘秉良、刘斌、赖恒龙); 12、2008年5月13日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青苗、构筑物、房屋补偿明细表(公证清理第一榜); 13、2008年7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构筑物、房屋补偿明细表(公证清理第三榜);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对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的青苗、林木、房屋、构筑物分三次进行了逐步清理,每次都是张榜公布的。 第四组证据: 14、2005年12月8日澄江镇上马台村、吴粟溪村农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听证会签到册; 15、2005年12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农业合作社《关于土地补偿安置的意见》;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由于田步湾社放弃了听证权利,因此没有组织听证,符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组证据: 16、田步湾社93亩地和170亩地的青苗、林木、房屋、构筑物一、二、三榜原件及领取相关费用签字的汇总表复印件;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工作的程序合法,对每个社员的房屋、青苗、林木以及构筑物进行了清点并张榜公布,社员已认可,并领取了补偿款。 第六组证据: 17、田步湾社集体土地所有证(碚集有【2005】字第001号); 18、澄江镇上马台村、吴粟溪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征地范围内合作社土地台帐;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田步湾社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第七组证据: 19、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征地农转城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保险安置协议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北碚公证处公证书》; 22、北碚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协议; 23、北碚区征地农转城人员货币安置住房协议; 2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高法行终字第71号); 2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7号); 26、《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草街航电枢纽工程澄江镇征地范围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批复》(北碚府发【2006】86号)。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对青苗、林木、房屋、构筑物、集体资产补偿方案、农转非人员安置方案及其住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对征地范围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房屋、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告。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合法。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依据有: 1、图纸一张(复印件,无任何印章),拟证明该图是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的批准红线图,征地范围当时只划了93亩; 2、《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书》(碚府地协【2008】1号),拟证明被告辩称年产值1725元/年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说法不成立,与被告出示的250号请示矛盾;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渝一中行初字第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07】渝一中行赔初字第12号),拟证明被告发布公告之前所进行的清理都是无效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法经【1995】13号),拟证明被告所执行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人平27600元的标准是错误的; 5、2008年2月25日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的通知,拟证明公告公布的数据不正确,内容不合法。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1-5不能证明被告想证明的问题;证据6与2007年9月12日被告发布公告及附件无关;证据7、8、16是为了向国务院报批的摸底清点;证据9-13没有盖被告的公章,是澄江镇实施的,公证清理第一、三榜的形式、内容不合法,参与清理的主体也不合法;证据14、15、19-26与本案无关;证据17、18与本次征地的实际土地不相符合;证据19不合法;证据21公证书的形式、内容不合法,参与公证的主体也不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没有征地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标明是征地红线图;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意思;对证据3、4两个行政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和依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已经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7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高法行终字第71号)确认为无效证据,依法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5,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时提交,但在庭审中放弃举证的其他证据,依法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2006年11月7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报送了103号请示。2007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其内容为“北碚区人民政府:你区103号请示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7】328号予以批复,现转发你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你区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二、同意你区将澄江镇2个村18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150.1738公顷(耕地62.5147公顷、园地57.5066公顷、林地17.5656公顷、其他农用地12.5869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22.97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7.7403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0519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15.7034公顷。以上共计317.6441公顷,土地征收后按国土资源部批复做好供地工作,以支持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请你区将澄江镇2个村18个村民小组共计2194名(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由你区予以妥善安置。……”的265号批复。该批复后附328号批复和《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2007年6月15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就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征收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吴粟溪村小垭口社等9个社全部集体土地和吴粟溪村班竹园社、新田沟社等9个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发布了征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该宗征地已经265号批复同意,具体征地范围和四至界线详见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该宗地征收后,划拨给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该公告还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征地补偿登记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007年7月12日,被告区国土局以250号请示向北碚区人民政府请示审批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包括原告在内的2个村9个社(村民小组)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宜。2007年9月11日,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批示,其内容为:“请按政策规定办理”。 2007年9月12日,被告区国土局发布了主要内容为“经国土资函【2007】328号批复、渝府地【2007】265号批复,国务院已批准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北碚区澄江镇2个村9个社的全部集体土地以及吴粟溪村9个社(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后,其中施工用地和堆渣场用地在工程竣工后由北碚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土地作为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3号、第55号以及渝府发【2005】67号、北碚府发【2005】86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经审核,同意此方案,现予以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庭审中还查明,被告区国土局于2005年、2006年对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土地、林木、构筑物、房屋进行了第一、二次清理,并张榜公布了清理表。2007年对上马台村田步湾社不同意进行清理的社员进行了第三次公证清理,并张榜公布。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被告区国土局具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权。 二、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八条的规定。经庭审查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中已明确表述了所依据的328号批复、265号批复,以及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文号,明确表述了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青苗、房屋、构筑物、林木、集体资产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相关内容。原告与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协建办公室签订的《征地农转城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保险安置协议书》也能够证明原告知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经庭审查明,北碚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被告区国土局本应当在2007年7月30日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其实际发布公告的时间却为2007年9月12日,违反了有关45天的时间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但本案所涉的征地属于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境内建设征地,是国家大中型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并且该程序违法的行为也未对原告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撤销被告区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会影响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的正常建设,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令被告区国土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已无实际意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公告及三个附件的时间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渝中 代理审判员 卫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 二ОО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冀玉林 附: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田步湾社参加诉讼人员名单 序号 户主 家庭人数 序号 户主 家庭人数 序号 户主 家庭人数 1,王成全 2人 2,肖兴禄 3人 3,王诚忠 1人 4,陈用兰 5人 5,甘秉生 3人 6,甘秉财 3人 7,甘秉宽 4人 8,甘伟光 5人 9,王建红 3人 10,王成玉 2人 11,唐兴碧 4人 12,王成立 3人 13,王泽光 3人 14,王泽学 3人 15,罗贵明 4人 16,王世富 2人 17,肖兴全 5人 18,江国英 1人 19,肖兴富 2人 20,李明金 4人 21,王泽福 4人 22,赖和平 2人 23,肖从万 3人 24,赖恒友 5人 25,赖恒万 5人 26,冉瑞德 3人 27,冉云 2人 28,廖忠芬 3人 29,肖从禄 4人 30,冉瑞臣 2人 31,肖兴才 5人 32,肖从胜 2人 33,甘信明 4人 34,甘信模 4人 35,赖恒富 5人 36,赖恒万 5人 37,赖恒龙 3人 38,王泽兴 2人 39,王平 2人 40,赖兴芳 3人 41,肖华 1人 42,肖永香 3人 43,冉玲 1人 44,赖生福 3人 45,王成义 3人 46,李化永 2人 47,蒋先碧 4人 48,毛红 2人 49,肖丛林 3人 50,赖生财 1人 全社63户共215人 实际参加诉讼50户18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