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仕云、吕朝顺、吴仕群、吴仕平、吕加荣等181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吴仕云,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生,住(略)。? 诉讼代表人吕朝顺,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略)。? 诉讼代表人吴仕群,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住(略)。? 诉讼代表人吴仕平,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生,住(略)。? 诉讼代表人吕加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汉族,1953年6月3日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住(略)? 上诉人吴仕云、吕朝顺、吴仕群、吴仕平、吕加荣等181人起诉宣威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曲中行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该181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仕云、吕朝顺、吴仕群、吴仕平、吕加荣等181人起诉称:2004年3月7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向落水镇人民政府作出宣政复〔2004〕7号文,实施了行政审批征用耕地2000余亩,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宣威市政府采用行政审批,限定了相对人以外承包土地补偿最低价格,以行政审批代替行政裁决,该行为违法。落水镇政府以县政府的行政审批文件为依据,强行与起诉人签约,实现征用土地的目的。起诉人被迫签字按手印而最后导致没有得到全部土地赔偿款。起诉人对宣威市政府的侵权行为不服,逐级上访,而宣威市政府仍不作为。2006年11月19日,宣威市政府不顾客观事实,声称对起诉人安置补偿问题全部到位,但没有说明“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如何安排。宣威市政府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越权审批耕地2000亩,不敢公开公布信息,侵害起诉人知情权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误导起诉人签定协议的行为违法,导致四处上访,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确认被告不能向原告依法发放“移民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以估算最低标准向原告补偿费用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谎称对尚未淹没土地修路,确保村民正常耕种的弄虚作假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纠正,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吴仕云、吕朝顺、吴仕群、吴仕平、吕加荣等181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吴仕云、吕朝顺、吴仕群、吴仕平、吕加荣等181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中不能说明具体理由,以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仕云等181人起诉时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该181人起诉时以宣政复〔2004〕7号文为事实依据,认为宣威市政府审批了征用(征收)土地2000余亩的行为,并请求确认被告越权审批耕地2000余亩的行为违法。经审查,该文件中并无宣威市政府批准征用(征收)2000亩耕地的行文表述及相关内容,也就不能说明存在其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该项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起诉条件。该181人起诉请求确认被告误导起诉人签定协议、不能发放相关补助费用、慌称修路保证村民耕种的行为违法,该三项“请求”仅是对某些事实或问题的表述,而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不符。至于该181人提出确认被告以最低标准补偿起诉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起诉人没有提出“最低标准”的具体内容,且补偿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可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其该项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起诉条件。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纠正,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出“纠正”和“维护”的具体内容,该项请求是不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该181名上诉人起诉时提出的六项诉讼请求中部分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部分请求无具体内容或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璐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名单 吕泽年 彭阳帮 彭阳平 吴 扩 吴仕华 韩兴林 韩兵林 杨万兴 耿利双 吕朝堂 应美青 吴仕和 彭选泽 吕世贤 吕加会 彭阳会 吴仕达 陈中克 田桂珍 贾怀珍 彭登顺 陈中友 吕朝存 彭彩香 吕加富 吕加旺 陈会芬 彭云芬 吕世怀 赵美香 吴仕平 陈中利 彭丽芬 陈中平 陈忠发 吕琼粉 吕彩花 彭金花 吕朝珍 吕朝德 陈庆达 吴秋玉 彭选留 吕世昌 赵中伯 彭阳群 宁德琼 陈庆理 陈忠扩 彭阳克 彭选昌 彭登光 陈中仪 陈秀红 陈忠显 吕四怀 陈庆安 赵柳玉 陈中宝 彭世学 曾二菊 彭选国 彭选升 彭选志 陈中卫 吴秋志 吴长英 陈庆尧 尹秋菊 彭显克 彭显稳 邱琼粉 吕党玉 赵富香 彭国林 吕朝广 彭选爱 陈中祥 吕桂珍 陈庆荣 宁德粉 彭显芝 吴春春 彭登虎 彭显祥 吕柱芬 温荣华 黄党勤 王寿香 陈庆欢 陈庆发 吴照明 陈中富 陈忠青 朱粉仙 顾丽双 陈吉林 吕世德 彭云花 吕朝顺 邱琼菊 彭选布 费明欢 彭选祚 徐忠情 彭同县 吕美荣 彭选帮 吕友志 尹冬志 展秋芬 吕世建 彭桂萍 吕朝群 彭选恩 吕朝记 彭登彩 彭选同 吕世康 赵梅花 彭选四 吕朝军 彭选强 蒋菊珍 吕占奇 吕朝买 李菜菊 彭国光 尹玉花 吕世伯 赵存华 吕世成 彭选扩 彭国青 彭选川 尹春菊 杜美英 李美香 彭登云 赵玉桂 吕朝富 吕朝明 彭春香 彭登普 彭选书 彭选发 吕朝云 吕世品 吕朝善 吕朝宝 蒋双菊 彭选培 彭丽仙 王丽美 江培花 杨 丽 吕 勃 吕美仙 吕东云 吕莲芝 陈巧兰 韩 林 韩树林 韩占鹏 姜莲香 赵同彩 韩春林 田桃红 吴仕群 韩华林 韩石林 韩学林 陈粉菊 林世左 熊琼芳 彭彩志 彭小敏 韩登佑 韩培林 吕加荣 吴仕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