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家德,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志波,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教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沾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尚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铭铃,沾益县林业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良红,沾益县林业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陈家德诉沾益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赔偿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曲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上诉人陈家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根据《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根据《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陈家德的起诉。? 上诉人陈家德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本案中的承包合同属于具有补偿性质的行政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原审被告具备足额支付相关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其不完全履行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08)曲中行初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沾益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适用承包合同纠纷相应的救济途径,被上诉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陈家德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家德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核拨退耕还林补助款1902元,逾期利息249元,误工损失1153元,交通费300元,总计360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此,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标的为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为由驳回上诉人陈家德的起诉与上诉人陈家德提出的诉讼请求相悖。上诉人陈家德与沾益县大坡乡大坡村中屯社签订《沾益县退耕还林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发包主体是大坡乡大坡村中屯社。上诉人陈家德并没有对大坡乡中屯社履行合同行为提起诉讼,而是对相关行政机关“核拨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赔偿之诉。因此,原审法院错误理解当事人起诉标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曲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张庆泽? 审 判 员 沈竞舟?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O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