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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赣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尧文喜,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
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赣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尧文喜,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亮,县长。

委托代理人赖荣华,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开煌,安远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安远县国营龙布采育林场。

法定代表人唐秋盛,场长。

委托代理人钟立山,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志立,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

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8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并已向当事人送达。原告遂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由被告自行撤销,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实质意义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起瑞

审 判 员 周培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福林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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