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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东行执字第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21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辰佳日置业有限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21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通知》(鲁价发[2001]181号)第一条,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东价费发[2001]83号)第一条,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建设的东辰佳日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1760平方米,地面首层建设面积2865平方米,应按首层每平方米18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5942000.00元。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应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决定不服所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人防费5942000.00元及滞纳金。并同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记录。证明被执行人所建涉案工程的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及首层面积等情况。

  2、送达回单。证明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送达相对人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亦没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决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须于2008年11月21日前自动履行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中缴纳59420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71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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