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铁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原审原告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铁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原审原告龚俊。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明日星城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刘燕、朱铁剑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地局)指导明日星城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改选小组成立后,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了11名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改选小组讨论决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为选举明日星城小区业委会委员,确定了会议召开的时间以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强调采用“已送达的选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的表决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因发生选票丢失致无法统计选举结果的情况,经黄浦房地局建议后,改选小组决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2008年2月28日,改选小组再次公布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投票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13日14时,会议议程及投票方式、规则等均未变。会期届满后,经清点选票,与会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亦过半数;业委会11名候选人均得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同意(含视为同意票)。新一届上海市黄浦区明日星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明日星城业委会)成立后,即向黄浦房地局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了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与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委会成员名单等文件。黄浦房地局经审核后,认为符合备案要求,遂依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于2008年4月8日向原审第三人明日星城业委会颁发沪黄换房第147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之后,三原审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黄浦房地局具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的法定职权。原审第三人明日星城业委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黄浦房地局提交了相关文件,黄浦房地局经审查后作出的备案行为并无不当。明日星城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系小区业主实现自主管理的行为,亦是小区业主行使民主自决权的结果,选举的过程并无明显违法之处。原审遂判决驳回龚俊、刘燕、朱铁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燕、朱铁剑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刘燕、朱铁剑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全面认定事实。被上诉人未尽法定职责,其对选举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涉案小区选举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均违法,但被上诉人仍同意备案。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均规定,应有二分之一投票权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依法审查参与投票的人是否具有投票权资格。小区曾有600多名业主即超过小区20%的业主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要求废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不参加投票即视为同意”的表决方式。但被上诉人及改选小组均不予理睬。该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只约束业主委员会,而不能约束小区的业主。业委会候选人的分布不具广泛性和普遍性,有的集中在一幢楼中。当选的业委会成员得票数居然超过实际回收票数,唱票结果缺乏真实性。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期限过短,程序上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浦房地局辩称:经其审核,明日星城业委会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条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中约定了“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作同意”的表决规则,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召开。总投票权数1193票,签收1174票,回收650票,视为同意的为524票。参与选举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有投票权业主的二分之一比例。当选的业委会委员均为小区业主,其当选票数均超过法定的参与大会业主的二分之一比例的要求。部分业主提出的动议系在选票发出之后。议事规则的修改应当由新一届业委会主持进行。小区所在街道在备案申请表中亦盖章同意备案,业委会也明确表示申请备案材料真实,并有业委会主任的签名确认,故应当可以认定选举结果的真实性。该小区的上届业委会集体辞职后业委会工作已瘫痪近一年,故不宜再继续推迟换届工作。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明日星城业委会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认为其依法向黄浦房地局提交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候选人推荐表、选票的送达都是在街道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参与下进行,并由业主签收。改选小组的职责仅是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无权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事宜。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明日星城业委会向黄浦房地局申请备案,提交了《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2008年3月13日业主大会业委会选举统计情况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得票统计表和3月20日选举结果的公告、2005年9月20日生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等材料。该材料反映委员换届选举情况:总投票权数为1193张,参与投票人数1174张,回收选票650张,其中视为同意票524张。11名候选人等额选举业委会委员,得票数超过回收选票数的二分之一。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中明确“已送达的征求意见单及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的“备案人说明”中载明业委会主任保证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街道办事处意见”栏内明日星城小区所属老西门街道对备案登记盖章表示同意。黄浦房地局遂受理备案申请,并于2008年4月8日作出被诉备案行为。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涉及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故被上诉人黄浦房地局具有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的法定职权,其执法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黄浦房地局收到原审第三人明日星城业委会的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2008年4月8日作出备案登记,其执法程序合法。黄浦房地局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审查,并无不当。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黄浦房地局是否已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义务。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第二款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原审第三人明日星城业委会根据该条规定,向黄浦房地局提供了包括上述四项法定文件在内的备案申请材料,并承诺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该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案中,从明日星城业委会向黄浦房地局提交的上述备案申请材料中,可以反映涉案小区通过向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根据先前已生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实施了投票表决。在备案表中,明日星城小区所在街道亦对业委会等的备案表示同意。黄浦房地局根据小区情况,并结合业委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中反映的选投票比例等,认定业主大会已召开、业委会已依法换届产生,遂准予备案,符合物业管理规定。该局已尽到了备案审查的法定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选举、投票等活动系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有关业主大会、业委会选举等物业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业主的自主权力,使小区管理活动能够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本案中,三位原审原告对小区推选业委会成员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提出异议,该选举、投票等活动均为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行为。上诉人认为黄浦房地局应当对形成统计结果的有关选票、表决票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已超出了行政机关依据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的审查范围。上一届明日星城业委会集体辞职后,业委会的相关管理活动处于瘫痪状态,尽快成立一个维护小区业主权益的业委会也势在必行。换届改选小组在选举表决过程中,将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及小区的特定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对该表决方式也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备案证的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燕、朱铁剑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