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军,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东升,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北京中冶华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新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五月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西出口2-33号。 法定代表人钱宇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龙,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王东升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军、瞿晓峰,上诉人王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勇、王亚,被上诉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北润智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龙、赵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东升是“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北润智能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第11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632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发明点在于各管道均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从而实现各管道供油无先后顺序的单独控制,并且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实现自动调节。北润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油从入口16进入混合模块,通过分流阀64流到基部部分的油通道78,从而与气体混合后对润滑点提供润滑剂。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油进行分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分流,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其对润滑剂的控制作用,北润智能公司也没有提供分流阀必然能够进行控制的证据,因此分流阀与基座相连构成的结构不应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给油控制器。调节螺钉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进气量从而调节管道压力,只是对气/油比例的调节作用,也不应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给油控制器。证据1能够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的,但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的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多个并联管道供应液体润滑剂并需要单独控制的情形下,想到每个管道用相应的控制器进行单独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其能够达到对润滑剂无先后顺序的单独控制效果也是显然的。而本专利中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手段,证据1亦公开了通过PLC控制电磁阀的状态和润滑剂的施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每个给油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同样不能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已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重新作出评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632号无效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王东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是:证据1中记载了标准分流阀的工作方式,其无论如何选择也做不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证据1中混合模块每次只能供应1个润滑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中输送至不同润滑点的管道上均设置有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各给油控制器及相应的润滑点与其它给油控制器及相应的润滑点之间是并联布置,其具体油路是:润滑油从油站通过管道流入并联设置的给油控制器,然后通过给油控制器分配至各个润滑点,给油控制器控制管道中油路的通断。证据1中没有为各分支管道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本专利中油站输出的润滑油可以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而证据1中的润滑油经分流器集中、有序地控制,从而递进地输送至不同的油通道,并进一步与气体通道中的气体混合后输送至不同的润滑点。2、本专利中给油控制器与主控制柜内可编程控制器由电路连接,因此,本专利中的给油控制器是由可编程控制器电控制的;证据1中分流阀是根据预先设定的压力分配流体(具体为润滑油)的流动,是一种机械式的控制部件,不是由电控制的,也不能用电控制,同样的,基部部分的动作也不是电控制的,也是不能用电控制的。一审判决中关于“证据1能够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的,但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单独设置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的技术特征”的认定是错误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对证据1以及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不清,并且在没有其它证据或技术启示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11632号无效决定;由北润智能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王东升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关于在证据1中通过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和现有技术在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上不同。一审法院关于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多个并联的、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的给油控制器,但是在每个管道上用相应的控制器单独进行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632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由北润智能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北润智能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东升是名称为“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申请日是2001年6月4日,2002年3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01240260.5。本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其特征是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有油路管道设置压力控制阀控制油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至给油控制器管路中串接设置有压力传感器和过滤器,压力传感器所示压力由与其连接的数显压力表显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每个给油控制器由管道连接润滑点,管道上设置有传感器,传感器与可编程控制器通过电路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润滑点设置有指示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给油控制器设置有开关按钮,二者有电路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可编程控制器连接计算机,由计算机编程并监控其工作状态。”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由可编程控制器按程序自动控制给油控制器向各润滑点按需供油,……润滑系统对润滑点是集中一对一控制。 北润智能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润智能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1 :US6145626A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其公开的气/油润滑系统中,空气和油通过混合模块18混合后,将气/油混合物提供给多个轴承点。根据说明书译文[38]、[39]段及附图4-7,混合模块18包括多个基部部分24和在基部部分前侧连接的标准分流阀64。基部部分顶端有一个空气入口22和一个油入口16,空气的流通过程为:通过公共的通道72流到基部部分的主要空气通道74,然后流到气/油混合物通道76,进入气/油混合物通道76的空气流由调节螺钉80控制。油的流通过程为:通过分流阀64流到基部部分的油通道78,然后供应到气/油混合物通道76。这样,气、油在这里混合后得到气/油混合物通过基部部分侧部的出口26流出,连通到相应轴承点30。由译文第[33]-[37]段及附图1-3可知,混合模块18的出口26处的压力通过监视模块34进行监测,监视模块包括压力表36、电磁阀40和压力传感器38,每个出口连接各自的压力表和电磁阀,但压力传感器38只有一个,因此每次仅有一个电磁阀能够打开。控制器模块42控制电磁阀依次启动,对出口压力进行监测、信号转换和比较,并提供管线是否阻塞的指示。译文[40]段指出,操作员可根据控制模块的压力显示通过调节螺钉80对压力进行调节。控制器模块42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56,根据译文[41]-[43]段及附图8,PLC能够通过泵控制润滑剂的施加,同时还监视出管线28或出口26的压力。 证据2:申请号为92100882.1、公开号为CN1064115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2年9月2日。 证据3: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的油路系统和电控原理图共3张(复印在12张纸上),图号分别为62MD 8-34(一)(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62MD 8-34(二)(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25日)、62MD 8-34(三)(图纸上标注的绘制日期为1992年9月),图纸上盖有冶金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科技档案检章的印章,其上标注的日期为1993年2月9日。 2008年1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北润智能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在此次口头审理过程中,北润智能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1: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后身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补充证据1作为证据3的补充证明。 2008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632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的“并联”的表述方式以及其限定的技术内容是清楚、明确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证据3是由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的油路系统和电控原理图,为单位内部资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其上标注的日期无法证实,而且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证明的提交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因此对证据3不予考虑。 三、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并且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与给油控制器之间由电路连接;而证据1中的混合模块用于混合空气和油以产生气/油混合物,其中的标准分流阀是根据预先设定的压力分配流体的流动,混合模块和分流阀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并联的给油控制器不同,首先,它们的动作都是预先设定或手工调节,无法由可编程控制器程序调节,其次,该证据1既没有明确记载混合模块和分流阀是通过管道并联,也不能唯一、毫无疑义地导出是通过管道并联;证据1中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不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而是与混合模块上、下游连接的传感器电路连接;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无先后顺序地动作、从而对润滑点集中一对一按需供油的效果,实现了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给油控制器是并联连接在油站出口管道上,而证据2中只有一个给油控制器,不是并联连接在与油站出口管道上,其按顺序依次与油站出口管道相连;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编程控制器由电路连接到各给油控制器并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而证据2中的可编程控制装置是由电路连接到驱动马达40和活塞泵10,不是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可见,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也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了供油量靠人工调节,不易控制的技术问题,获得了能直接控制给油控制器无先后顺序地动作、从而对润滑点集中一对一按需供油的效果,实现了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相比于证据2中必须按顺序动作、一次只能对一个点进行润滑并且不能按需供应润滑剂的方案而言,该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3、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7: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也相应地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1632号无效决定。 北润智能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632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北润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1-3、第11632号无效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其特征是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中关于“由可编程控制器按程序自动控制给油控制器向各润滑点按需供油,……润滑系统对润滑点是集中一对一控制”的记载,能够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油站出口连接多个至各润滑点的管道,所述管道呈并联关系,每个管道有单独的给油控制器调节供油,所述调节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因此,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各管道均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从而实现各管道供油无先后顺序的单独控制,并且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实现自动调节。 证据1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根据证据1中的记载,油从入口16进入混合模块,通过分流阀64流到基部部分的油通道78,从而与气体混合后对润滑点提供润滑剂。证据1中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油进行分流,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1632号无效决定中认定证据1既没有明确记载混合模块和分流阀时通过管道并联,也不能唯一、毫无疑义地导出是通过管道并联。可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也不是完全排除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证据1得出前述“管道并联”的技术启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证据1能够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的并无不当。 证据1虽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的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有多个并联管道供应液体润滑剂并需要单独控制时,可轻而易举地想到对每个管道用相应的控制器进行单独控制,其能够达到对润滑剂无先后顺序的单独控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用手段。证据1公开了通过PLC控制电磁阀的状态,此外,证据1中还明确记载了PLC除了监视和控制润滑剂的施加,还监视管线或出口的压力。因此,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每个给油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评价。 专利复审委员会、王东升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王东升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ΟΟ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迟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