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7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75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Gilles Schnepp,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凤彪,男,汉族, 1969年7月21日出生,该公司专利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满群,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度,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500号-14。

法定代表人竺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良,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产品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简称TCL电工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8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TCL电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凤彪、满群,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度、王婧,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瑞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良、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的03228858.1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上海瑞讯公司。2007年2月14日,TCL电工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做出第109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2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TCL电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提出过使用对比文件2的第二实施例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体的技术方案以及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确定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其限定了开关与输入信号之间以及各个开关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了解:如果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必将产生信号的短路或串音,不仅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且可能导致损坏局端信号交换设备。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输入信号1与输入信号2之间不存在并联的连接关系。TCL电工公司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技术特征的解释是错误的为由要求撤销第10922号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7段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以及说明书附图2显示了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的含义,包括开关或者接通输入信号1、或者接通输入信号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开关必定是双掷的,以实现两路输入信号的切换;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表明开关的公共端必定接在输出信息插座上,使得能够通过开关的导通将选定的输入信号传输至输出信息插座,进一步分配到各个房间的信息终端。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在字面上记载开关是“双掷的”且其“公共端接在输出端上”,但从权利要求1中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权利要求1中暗含了上述两技术特征,并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922号决定。

TCL电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922号决定。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一致,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不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及第10922号决定并没有否认“开关是双掷的”、“公共端接在输出端上”两个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只是强调这两个特征“暗含”在权利要求1中,这样必然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损害公众利益,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权主动对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解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瑞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名称为“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2月18日,申请号为03228858.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1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瑞讯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主要由输入信息插座,输出信息插座,控制开关以及固定这些插座和开关的电路板组成,其特征是: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其特征是:所述开关是双刀双掷开关。”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一种可以安装在配线箱里的模块,使得从外界接入的两路信号,能够通过该模块的转换,分配到各个房间的信息终端中,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因此任何一个双刀双掷开关都只控制一个输出信息插座,当某个双刀双掷开关揿下时,它所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就和一个输入信息插座接通,或者说和输入信号2接通;当该双刀双掷开关复原时,该输出信息插座就和另一个输入信息插座接通,或者说和输入信号1接通”。

2007年2月14日, TCL电工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2007年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7个附件。其中,

对比文件1:CN11831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5月27日,共10页

对比文件2:CN238873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19日,共9页。

对比文件7:《应用电子产品电路原理维修精要》,陈邦涛编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一版,封面、题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第31、32页及一显示有ISBN号的页复印件,共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07年8月16、17日进行了口头审理。TCL电工公司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特征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特征“双掷开关”、“公共端必须接在输出端上”,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做出第1092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中与本案有关的认定为:

1、关于证据

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7。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由于汉语语言文字含义的多样性,单纯从字面上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应当将该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并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确定的理解为准;对于单纯从字面上看还可能包含的其他含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技术方案中不可能包含这些含义的,则这些含义应当被排除。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对于其中的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并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即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虽然单纯地从字面上看,该技术特征也可以理解为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但是,在信号传输模块中,尤其是要传输接入两个不同的输入信号时,不可能将两个输入信号并联,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确定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不并联,上述技术特征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而不会将它理解为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且说明书第1页第7段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2显示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会发生“必将产生信号短路或串音”或“可能损坏局端信号交换设备”的情形,该技术方案可以制造和使用,并能产生信号传输和切换的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基于以上第2点中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而不是“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7段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2显示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基于以上第2点中已陈述的相同的理由,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一种可以安装在配线箱里的模块,使得从外界接入的两路信号能够通过该模块的切换,分配到各个房间的信息终端中,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该技术特征表明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同时与输出信息插座串联,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在字面上记载“双掷开关”和“公共端必须接在输出端上”,但是,根据该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开关是双掷的,开关的开合端可以掷向输入信号1或掷向输入信号2,开关的公共端连接到输出信息插座上。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权利要求1是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主要由输入信息插座,输出信息插座,控制开关;(2)以及固定这些插座和开关的电路板组成;(3)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4)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5)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转换电信号的连接设备,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4)、(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2)和(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插座和开关等固定在电路板上以实现模块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作用在于:利用开关使得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从而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因此,包含区别技术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第一请求人TCL电工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际切换式信息插座,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2)、(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3)和(4)。由于不能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与输出信息插座相同数量的开关,使得1个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并且由于开关与输入信号并联,一个输出信息插座与输入信号之间的连接情况并不影响其它输出信息插座与输入信号的连接。因此,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7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开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包含这些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将输入信号传输到不同的输出信息插座中,且输出信息插座可选择地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输入信号2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7中没有给出利用这些技术特征获得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22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第10922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而且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实施无关。本案中,TCL电工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本院认为,虽然该技术特征的撰写有瑕疵,但是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并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含义是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之间为并联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理解为两个输入信号之间是并联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被制造和使用,并具有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的积极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对“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以及说明书附图2显示了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一种可以安装在配线箱里的模块,使得从外界接入的两路信号能够通过该模块的切换,分配到各个房间的信息终端中,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该技术特征表明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同时与输出信息插座串联。通过以上对开关、输入信号、输出信息插座的联接关系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开关应当是双掷的,开关的开合端可以掷向输入信号1或掷向输入信号2,开关的公共端连接到输出信息插座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TCL电工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迟雅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