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因诉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一案行政文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渝五中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昌县联升矸砖厂。住所地(略)。 负责人陈庭海,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谢业林,局长。 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因诉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荣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2007)1172号批复,批准了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在内的原荣昌县昌元镇杜家坝村1社的土地征收方案。2008年8月,被告依据荣昌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工业项目环境准入的规定和荣昌县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拟定了该宗土地的挂牌出让方案,经向荣昌县人民政府请示,荣昌县人民政府于同月八日批复同意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080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方案,并由该局对位于昌州街道杜家坝社区新征收的1.956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挂牌出让。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8月8日发布2008年第020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发布后,荣昌县联升矸砖厂于2008年8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8年第020号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并判令荣昌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 另查明,本案诉讼进行过程中,该宗土地已经竞标完毕,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已与中标者荣昌县新鑫建材厂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该宗土地,首先依据环保、规划部门的规定拟定了挂牌出让公告,然后报荣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荣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了公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该宗土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荣昌县联升矸砖厂对此亦无异议。本案中,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该宗土地是工业用地,按照规划、环保要求,该宗土地的用途是用于治理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粉煤灰渣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挂牌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实质即是要求竞买人必须对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的粉煤灰渣进行配套治理,并回收利用,该条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规定。荣昌县联升矸砖厂称该条规定限制了其公平竞争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荣昌县联升矸砖厂要求撤销该挂牌公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挂牌出让土地,包括公告、组织竞买、定标、签订出让土地合同等程序、步骤。本案中,上述的程序、步骤都是荣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荣昌县联升矸砖厂称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权下放与事实不符。为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荣昌县联升矸砖厂要求撤销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8年第20号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并判令该局重新作出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1、原审法院认定公告没有限制上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的事实错误。公告第二条规定:竞买人须取得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的粉煤灰渣现有有效使用权。但取得该权利的公司仅有荣昌县新鑫建材厂一家。该公告明显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2、公告将竞买前提设置为须取得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的粉煤灰渣现有有效使用权,实际上将设立竞买的批准行政权利下放给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证据拟证明荣昌县国土资源局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1、渝府地(2007)1172号批复;2、荣昌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工业项目环境准入的说明;3、荣昌县城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4、粉煤灰烧结砖生产项目征地红线图;5、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杜家坝村08021地块出让红线图;6、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文(2008)161号请示;7、荣昌县人民政府(2008)129号批复;8、出让公告。以上证据拟证明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8年第020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第三组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上证据拟证明出让公告依据的法律法规。 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出让公告,拟证明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8年第020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客观反映了该局作出《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的一系列行政活动,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已在原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认为: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的形式和取得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能对本案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所作证据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荣昌县联升矸砖厂提交的出让公告系本案诉讼标的,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本院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此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荣昌县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拟订其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荣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规划拟订了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荣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该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其形式内容合法。上诉人提出:该出让公告第二条竞买人资格及条件的规定设定了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并将设立竞买的批准行政权利下放给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本案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出让的土地是工业用地,用途是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并设有规划主要技术指标规定,目的在于解决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粉煤灰对当地的环境污染。该出让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是根据规划和环保的规定出发,对竞买人回收使用并治理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排放的粉煤灰渣的客观能力的要求。所以,该出让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没有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并将设立竞买的批准行政权利下放给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荣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8年第020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公告程序合法,形式完整,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对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 50元由上诉人荣昌县联升矸砖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审判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封 莎 二 ○○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娄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