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2009)宁行初字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宁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杜克强,男,44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中宁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吴怀新,该所所长。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克强诉被告中宁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克强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克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金箫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学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