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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2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XX,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渝五中行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李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红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正明,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巴南区李家沱正街206号2单元8-2。


上诉人李XX因诉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巴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已向重庆市李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注销登记通知书,将对202字第048262号房权证予以注销。上诉人李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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