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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申请执行姜隆军、邹方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予执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计生局申请执行姜隆军、邹方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予执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石行初字第05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方明,法制
计生局申请执行姜隆军、邹方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予执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5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石行初字第05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方明,法制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姜隆军,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邹方兰,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姜隆军之妻。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申请执行石计生社征字(2008)第06号对被申请执行人姜隆军、邹方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此案证据材料中,两位被执行人姜隆军、邹方兰谈话内容互相矛盾,没有对矛盾事项进一步核实,导致主要事实无法认定;与姜隆军的谈话笔录瑕疵比较突出;卷内11页送达回证送的什么行政执法文书是空白,送达的什么文书不明确;相对人2008年5月8日口头反映的疾博?自然灾害要求从轻处理等情况已记入笔录(卷14页),但是办案人在会议上没有汇报,是否采纳相对人意见没有结论。且会议记录时间前后矛盾,有弄虚作假嫌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石泉县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长 韩应武
审判员 徐启文
审判员 李志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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