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地顺,男,汉族,1932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居胜,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仕魁,男,汉族,1936年4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连春,男,汉族,1950年6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辉春,男,汉族,1943年9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传发,男,汉族,1922年6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秀琼,女,汉族,1950年10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秀凤,女,汉族,1931年5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居清,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李地顺、吴居胜、朱仕魁、薛连春、薛辉春、王传发、周秀琼、吴秀凤、吴居清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侨房落实政策问题引起的行政纠纷,而侨房落实政策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畴,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诉讼请求并不要求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而是要求对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落实侨房政策作出的《关于海口市府城镇甘蔗园45号土改没收城镇侨房落实政策后侨房住户提出申诉问题的答复》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甘蔗园村45号土改没收城镇侨房问题的通知》进行审查。因此没有超过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为落实侨房政策作出的《关于海口市府城镇甘蔗园45号土改没收城镇侨房落实政策后侨房住户提出申诉问题的答复》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甘蔗园村45号土改没收城镇侨房问题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侨房落实政策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范畴,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容师德 审 判 员: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魏文豪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