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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乙公司。 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第三人乙公司。
原审原告G。
上诉人A、B、C、D、E、F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3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A、B、C、D、E、F、G于2010年11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单位核发浦建房拆许字(2003)第8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系争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甲单位原审辩称,其于2003年8月核发系争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日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公告,A等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单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成立;A等亦陈述最晚于2003年9月收到《告居民书》并知晓动迁事宜,但A等直至2010年11月方向原审法院起诉,且未提供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及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故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等的起诉。A、B、C、D、E、F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当事人应当关注自己的权利并及时进行主张,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行使诉权,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甲单位于2003年8月向第三人乙公司核发系争拆迁许可证,上诉人A等及原审原告G直至2010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甲单位核发系争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甲单位针对房屋拆迁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5年。A等的起诉已明显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A等及原审原告G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A、B、C、D、E、F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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