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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叶某某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叶某某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叶某某起诉称:其系本市虹口区某号地块拆迁居民,2009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获知原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其职能现由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使)审查和颁发虹口区某号地块的沪虹地(2001)00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严重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事实,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颁发沪虹地(2001)00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叶某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叶某某的起诉。叶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叶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有特定的主体和对象的,包括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核发的沪虹地(2001)00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房管部门核发某号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性质一样,对被拆迁地块的居民都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受到被拆迁居民的质疑和监督。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同时,要求确认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沪规建(2001)第208号《关于核发虹口区某号街坊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为违法行政。
  本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系原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向他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上诉人作为被拆迁地块居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上诉人要求确认原上海市虹口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沪规建(2001)第208号《关于核发虹口区某号街坊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为违法行政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帆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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