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卢a,女。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a,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卢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