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浦行初字第341号 原告曹凤星。 委托代理人金祖植(系原告丈夫)。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黄荣昌。 委托代理人严建明。 原告曹凤星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行政救助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12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凤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凤星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