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青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建第(KERN JEFF OH),男,1951年4月1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 被执行人:姜xx,女,朝鲜族,1982年7月3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9)青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姜善姬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第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4958.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姜善姬。现被执行人姜善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当阶段性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阶段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 照 民 执 行 员 秦 明 执 行 员 刘 常 青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冷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