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和,女,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福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法定代表人林佳,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琼和,女,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福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法定代表人林佳,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承昆,该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炜,该分局法制科副主任科员。
上诉人陈琼和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0)秀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琼和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共有四项,即:1、请求撤销海公秀(石山)决字[2010]第8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即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因违法拘留原告(即陈琼和)而应支付赔偿金627.15元;3、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对候惠莉、王玲伤害原告的行为作出处罚;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判决仅对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对于其余诉讼请求未作处理,属遗漏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0)秀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温 方
代理审判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