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黄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陆某。 被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某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韩伟忠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