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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崇行初字第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号 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负责人龚某,主任。 被告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系原某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被告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号
  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负责人龚某,主任。
  被告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系原某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被告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原某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某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县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县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诉被告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市某县某业主大会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朱玉蓉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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