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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乌中行终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乌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峥岐,男,汉族,1937年8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来东区新华路716号3幢1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马金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乌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峥岐,男,汉族,1937年8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来东区新华路716号3幢1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马金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路新华三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生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盛立荣,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左峥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卫生局(以下称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0)米东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峥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海、被上诉人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左峥岐原为米泉县长山子乡万家梁村乡村医生。1988年9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其平反,1990年10月在原米泉县古牧地卫生院退休,中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1991年左峥岐申办了名称为:米泉左峥岐中西医诊所,诊疗科目:中医内科、西医内科,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65010800131。2004年,左峥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申请重新核发。2004年7月20日,原米泉市卫生局向其换发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即左峥岐中医诊所,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左峥岐未领取,要求卫生局为其核定中西医证照,为此曾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2008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左峥岐执业医师信访一事做出答复:认为左峥岐只符合认定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不符合认定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经左峥岐申请,2009年10月29日,卫生局再次向其核发左峥岐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左峥岐拒绝领取,遂于2010年8月9日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左峥岐要求确认米东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并返还其中西医诊所的执业医师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均规定:西医执业医师必须取得正规的医学专业学历,经医生执业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西医类别的《医生执业证书》;另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即1998年6月26日之前),已经取得医师职称的,可以免试认定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但左峥岐没有任何职称,只能从事与其医师资格注册类别相应的中医执业范围,卫生局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在验发执业医师从业执照过程中,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左峥岐核发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理合法。左峥岐要求卫生局返还前期颁发的中西医结合执业证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结合本案证据综合分析,卫生局也不存在拖延核发、不予答复的现象,也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左峥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左峥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人早年从事行医工作,并在米泉市长山子乡万家梁村任中西医医生二十多年。1988年落实政策后,安排我到古牧地镇卫生院工作,1990年10月退休。我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37年,对方按照1933年办理退休手续,使我失去了评定相关职称的最佳时机,这都是由于卫生局的错误造成的。这些年我一直找卫生局解决我的职称问题和行医许可证问题,其以种种理由不予解决。我上访后,卫生厅要求米东区卫生局给我办理,但至今未果,系卫生局不作为行为。一审诉讼中我起诉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卫生局答辩称,2004年我局已给左峥岐核发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左峥岐拒绝领取。2009年我局又再次向其核发的中医许可证,左峥岐拒领,我局无不作为行为。左峥岐曾经持有的中西医的许可证已经作废,左峥岐要求返还过期的许可证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关于左峥岐信访案件的答复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卫医函(2009)75号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左峥岐执业医师信访一事的答复》、2009年8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的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04年,米东卫生局对左峥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验过程中给左峥岐核发了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米东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已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2009年米东卫生局亦履行了对左峥岐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审核换发责职。米东卫生局对左峥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验中无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左峥岐有中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只具备从事中医执业条件,米东卫生局以此核准其开办的诊所从事中医内科的诊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米东卫生局在左峥岐诊所诊疗科目为中西医内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已换发了新的医疗许可证,左峥岐要求返还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律依据。左峥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左峥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闫 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维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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