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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 被执行人许x和。 被执行人林x玫。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龙征决字[2010]第0304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
(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
  被执行人许x和。
  被执行人林x玫。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龙征决字[2010]第0304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许x和、林x玫,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龙征决字[2010]第0216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被执行人许x和、林x玫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育群 审 判 员 汤锦松
审 判 员 蔡美琼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洋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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