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行非诉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 被执行人陈x枝。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龙征决字[2010]第0216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陈x枝,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龙征决字[2010]第0216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被执行人陈x枝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育群 审 判 员 汤锦松 审 判 员 蔡美琼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洋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