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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终字第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照刚,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陆加航,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照刚,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陆加航,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光荣,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官宏冲,陵水黎族自治县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审第三人:彭青苗,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上诉人王照刚因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陵水县政府)房屋产权登记及行政赔偿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行初字第9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王照刚与第三人彭青苗之间的借款民事关系虽约定以第三人彭青苗持有的“陵房字第1085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1085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的抵押物,但双方并未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法律上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王照刚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没有优先受偿权,其仅是一般的债权人,不存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一般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与政府颁发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也不具有支配权,债权人不能干预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自由,同样也不能介入与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讼争的“1085号房产证”系陵水县政府颁发,但该证项下的房产不是王照刚所主张债权的法律形式的登记抵押担保物,也不是为实现该债权在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查封物,因此不具有法律规定对该债权给予特殊保护之情形。综上,陵水县政府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王照刚实现本案所涉债权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照刚不具有对本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王照刚的起诉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王照刚的起诉。
王照刚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之规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的抵押关系和上诉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丧失法律效力。(二)上诉人基于与原审第三人的抵押关系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的债权,是因被上诉人违法向原审第三人颁发1085号房产证而丧失的。既然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借款时交给上诉人持有的1085号房产证没有档案,就说明被上诉人办理该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三)被上诉人违法向原审第三人颁发1085号房产证,致使上诉人基于与原审第三人的抵押关系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的债权丧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涉案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权,上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原审第三人交给上诉人持有的1085号房产证已经被生效判决(2006)海南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认为伪造的假证,该房产证并非被上诉人颁发。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第三人彭青苗交给上诉人持有的“陵房字第1085号房屋所有权证” 已经被生效的(2006)海南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定为伪造,即该证不是被上诉人颁发。据此,上诉人起诉陵水县政府请求撤销“陵房字第1085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容师德
审 判 员 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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