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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朱某某因房屋拆迁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朱某某因房屋拆迁许可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在2010年12月29日诉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所、上海凯华房产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案中才知晓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住房局)颁发的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黄浦住房局未履行对被拆房屋的监管之责,故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违法。
  本院认为,黄浦住房局于2001年10月5日核发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上诉人居住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故应当知道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现上诉人认为直到2010年12月29日才知道拆迁许可内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茅玲玲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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