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刘a,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A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闻a,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a,男,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朱a,男。 原告刘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A派出所、第三人朱a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a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