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初字第005号 原告黄*等21人(名单附后)。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市长。 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经本院作释明工作,原告黄*等21人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等21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徐 冉 人民陪审员 许 月 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 晓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