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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徐行初字第0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初字第005号 原告黄*等21人(名单附后)。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市长。 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
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初字第005号


原告黄*等21人(名单附后)。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市长。
原告黄*等21人诉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经本院作释明工作,原告黄*等21人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等21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徐 冉
人民陪审员 许 月 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 晓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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