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童某。 上诉人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奉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某(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