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甲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乙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某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杜某、甲某、乙某因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甲某、乙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甲某、乙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某、甲某、乙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杜某、甲某、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