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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诉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徽省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 诉讼代表人:喻正金,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不服滁州市
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诉滁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徽省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
  诉讼代表人:喻正金,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滁行审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9月17日,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滁全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拆迁审批等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滁全路拓宽改造实施方案系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该方案形成和审批的具体材料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请求公开拆迁许可证等拆迁行为行政审批手续,应向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申请,其起诉滁州市人民政府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上诉称:起诉人申请滁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与其有关的政府信息,滁州市人民政府不予答复,起诉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申请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滁州市人民政府并未依法作出相应答复,全椒县城东园艺研究所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所诉内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审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王新林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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