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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文行初字第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光宁,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 原告林桃燕,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张宗娜,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 原告张微,女,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张宗铮,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光宁,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
原告林桃燕,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张宗娜,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
原告张微,女,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张宗铮,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昌市翁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泽壮,镇长。
原告张光宁、林桃燕、张宗娜、张微、张宗铮以翁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其退还行政收费共17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03年3月16日,原告方以张光宁名义与翁田镇下海村委会下海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土地转让书,协议约定把其座落在下海三角路的土地共900平方米转让给原告使用。原告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因此向原告收取了各项费用共17000元人民币。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文昌市翁田镇深山良村委会第一、二、三经济社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海南省行政复议机关以颁发国有土地证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未经指界、公告等相关程序,颁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颁发给原告的土地证。原告没有取得该地的使用权,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应退回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的费用17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张光宁、林桃燕、张宗娜、张微、张宗铮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其起诉,其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宁、林桃燕、张宗娜、张微、张宗铮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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