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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工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某某因要求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宝山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陈秉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陶某某于1974年5月经上海市虹口区长春路街道安排,至该区山阴路第一幼儿园任保健员。1979年4月,陶某某顶替其父亲至原宝山县胜利学校工作,后于同年9月进宝山教师进修学院卫生保健班学习,1980年1月结业后于同年2月进上海市行知中学(以下简称行知中学)担任卫生保健员,工作性质为“以工代干”,并于1984年12月被批准转为国家干部。1984年2月至1986年12月,陶某某脱产进修于上海市公共卫生学校,后取得医士任职资格,1992年12月取得医师任职资格。1996年12月28日,陶某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陶某某在行知中学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卫生保健工作,有给该校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每周3、4教时教授卫生知识课程的记录,并以讲座、宣传、板报等形式对学生等进行健康卫生教育。陶某某于2007年12月退休后,认为其未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向相关行政机关信访,又以有34年工龄即有相同年限的教龄为由,要求宝山教育局确认其具有女教师退休时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资格、并申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宝山教育局于2010年8月5日以信访形式受理后,于同年9月作出信访答复,告知陶某某经审核其档案等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龄等相关文件规定,其不符合享受退休女教师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条件。陶某某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宝山教育局作出的信访答复。
  原审另查明,1989年9月,上海市教育局等部门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合格教师,退休后给予奖励,条件为“经考核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合格教师”,“从事教师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沪人(1986)字第14号文件执行。”1998年6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又规定在学校工作时间累计满二十五年教龄的中小学女教师退休时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对原男、女教师一律三十年教龄才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政策作了调整,另规定教龄累计满二十年以上,工作成绩优良,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如体育、音乐教师因年龄关系等)调任学校其他工作的,在学校工作时间累计满二十五年及以上的中小学女教师也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
  原审法院认为,宝山教育局所作答复设定了陶某某的权利义务,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宝山教育局作为主管教育和教师福利等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信访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本市政策,中、小学女教师退休时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必须具备教龄满二十五年的条件。关于教龄的计算,按照相关规章和政策规定,其主体须为经考核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直接从事学校德、智、体、美教育工作的专职任课教师,其任课时数一般应达到教师编制标准规定的相应工作量的条件。教师编制标准规定的相应工作量,“其他学科”为初中每周14课时,高中每周12课时。陶某某在幼儿园担任保健员期间的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应按职员或工人对待;陶某某顶替其父亲参加工作后,于1984年12月被批准转为国家干部,经上海市公共卫生学校三年脱产学习,取得医士任职资格期间的工作(学习)性质,不符合上述规章规定的教师标准、不可能取得相应教龄;陶某某担任行知中学专职保健人员期间,虽于1996年底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每周教授3、4课时卫生知识课程,但其工作仍不符合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专职任课教师的性质,且未达到教师编制标准规定的相应工作量。工龄是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与教龄的量化标准不同,陶某某认为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即为教龄,以及其工作一直处于市、区先进行列,只需二十年教龄即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关于陶某某认为按照《市工改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教龄津贴若干具体问题掌握意见(之二)》第六条规定,保健老师属于教师系列的享受教龄津贴的意见,因其不是由教师改做卫生保健工作,且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也不满二十五年,故陶某某的该意见也不予支持。综上,宝山教育局的答复内容符合相关规章和政策规定,未侵犯陶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审遂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陶某某仍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陶某某上诉称,其1980年1月自卫生保健教师培训班学习结业后,在行知中学担任专职保健教师直至退休,依照(86)教体字018号《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上诉人属于教师系列,应享受教龄津贴,符合沪劳保业二发[1998]34号文规定的在教育系统工作25年,教龄累计满20年,工作成绩优良的女教师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条件,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申报享受退休工资100%的优惠待遇。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宝山教育局辩称,根据(86)教体字018号文规定,只有原先职务是教师,后因工作需要担任保健教师的,才属教师系列,上诉人从卫生学校毕业,后又取得医士职称,其在学校一直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不属于教师系列;上诉人虽于1996年取得教师资格,但并未达到沪人(1986)字第14号文规定的可享受教龄津贴的授课时间,故上诉人不符合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条件。被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发出的《受理告知单》、2010年9月作出的信访答复,被上诉人提供的1974年6月10日填写的《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上诉人1986年12月及2011年11月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上诉人1996年填写的《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评审申报表》、3份上海市行知中学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配备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沪劳保业二发[1998]34号《关于对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女教师退休时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86)教体字018号《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沪人(1986)字第14号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转发市教育局《上海市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其辖区内主管教育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上诉人享受退休女教师养老金优惠待遇问题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沪劳保业二发[1998]34号文的相关规定,教龄满二十五年或教龄累计满二十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学退休女教师可享受养老金优惠待遇。关于教龄的认定办法,沪人[1986]字第14号文第四点明确规定,教龄是教师直接从事学校德、智、体、美教育工作的年限,故认定为教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教师,二是直接从事教育工作。本案中,根据相关档案材料记载,上诉人自宝山县卫生保健教师培训班结业后,于1980年进入行知中学担任校医直至2007年底退休,期间又在上海市公共卫生学校学习并先后取得医士任职资格、医师任职资格,至1996年方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86)教体字018号文第一点规定,学校内从事卫生保健工作者,凡属医学院校毕业或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的,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凡属师范院校或其他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而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担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的,仍属于教师系列。对照该文件的规定与上诉人的学习、工作经历,上诉人认为其进入行知中学后即属教师系列,教龄应自1980年起算的主张难以成立。此外,即便自1996年起上诉人的工作年限计为教龄,其时间亦不满二十年。故上诉人不符合沪劳保业二发[1998]34号文关于教龄满一定年限可享受退休女教师养老金优惠待遇的条件,被上诉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陶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陶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俞如祥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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