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8号 原告蒋某 原告蒋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原告蒋某、蒋某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要求撤销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1年7月将两原告核准登记为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两原告在法院另案诉讼中,方知其被登记为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分别持有该公司5%的股权。被告在两原告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将两原告核准登记为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是2001年7月,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受委托履行相关登记职责。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加盖了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起诉期限,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1997年11月,上海中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2001年7月,该企业变入登记经核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号为3101072008008,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应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并非适格被告,原告之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蒋某、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书 记 员 张 端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