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南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虎南路76号。 委托代理人**、**,分别是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雅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和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吴晓岚 审 判 员 刘晓霞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婉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