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甲。 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姜乙。 上诉人姜甲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姜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俞如祥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