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屯刑初字第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屯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哲付,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昌君。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屯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哲付,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昌君。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刑诉[20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哲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 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哲付及辩护人黄昌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1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钟哲付驾驶琼C40569号大货车从屯昌县城沿303线往屯昌县西昌镇方向行驶,其途径省道303线2KM+30M处占道行驶,与对向吴兴良驾驶的简易农用车发生碰撞,吴兴良受伤后经送屯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兴良生前因车祸伤及腹部及全身多处,系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哲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兴良负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被告人钟哲付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3130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哲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事故车辆以及当事人驾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以及赔偿调解书和赔偿凭证等书证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查检验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哲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占道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钟哲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哲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韩 永 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