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8号 原告王a,女。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b,女,上海市A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a,男,上海市A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A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b,女,上海市A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a,男,上海市A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原告王a不服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A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