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7号 原告王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C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a,男,闵行区D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a,女,闵行区D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付a,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中国E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a,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a,上海F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a,上海F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a诉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上海市C管理局、第三人付a、中国E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