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市某高行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乙某。 第三人丙某。 第三人丁某。 第三人戊某。 第三人刘某。 上诉人甲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某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甲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