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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54号 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 被申请执行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贺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北陈集镇尹荡村八组设立诊疗场所,开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54号



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

被申请执行人贺某。

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贺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擅自在灌南县北陈集镇尹荡村八组设立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灌卫医罚字[2010]ZD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贺某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5000元罚款,该决定书于2010年6月8日送达。因被申请执行人贺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于2011年3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贺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缴纳罚款5000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4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贺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医罚字[2010]ZD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县卫生局2010年6月2日作出灌卫医罚字[2010]ZD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汪 华

审 判 员 朱 学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晓 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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