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46号 原告薛炯。 委托代理人顾德铭。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 负责人王兆法。 原告薛炯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路派出所户口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炯承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