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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延年,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德兴,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
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延年,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德兴,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继荣,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芮继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万祥、王萍芳,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雨,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德萍,女,1955年7月11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因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行初字第000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与一审第三人刘德萍达成和解协议,以其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芮延年、芮德兴、芮继荣、芮继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王新林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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