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B因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A、B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B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新慧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