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易惠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上海易惠木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祥龙,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 上诉人上海易惠木业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1年3月1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易惠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易惠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茅玲玲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